第一条为确保“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真实、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临高县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提高年报时效性,次年1月20日前要及时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年报快报数据,次年2月20日前上报年报数据。
第四条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非农业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经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我县排污总量(指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布名单执行,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城镇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
第七条重点调查单位中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进行调查统计,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等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流量与排放浓度之积。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工业锅炉、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煤炭(油)消耗量×煤炭(油)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铁矿石使用量×铁矿石平均硫分+固体燃料使用量×固体燃料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
综合脱硫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产排污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煤炭(油、气)消耗量×产污系数×(1-综合脱硝效率)
综合脱硝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造纸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排污系数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选用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八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减去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确定。
公式如下: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新增城镇人口数×化学需氧量(氨氮)综合产生系数×天数
城镇生活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测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测算。
第十条农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采用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法测算,为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排放量之和。其中,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之和。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类畜禽养殖数量×产污系数×(1-污染物去除率)
畜禽类别包括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水产养殖业(种植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为围网养殖(种植)面积与排污系数之积。
第十一条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机动车类别及相应的保有量、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类别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载客汽车,微型、轻型、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摩托车。
第十二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数据上报前,应征求统计局、发改委等部门意见,根据我县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县国土环资局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按照附件要求进行核算,相关业务股室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并按照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最终核定数据,结合我县实际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调查与核算由县国土环资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并按职责提供有关数据。对于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汇总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有相悖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农业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量=造纸行业排放量+印染行业排放量+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
造纸(印染)行业排放量为所有造纸(印染)企业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机制纸及纸板(浆)、印染布产量用国家统计局累计数据进行校核。
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上年排放强度×上年地区生产总值×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上年排放强度=上年扣除造纸、印染行业后工业排放量/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监察系数)
监察系数根据核查期综合达标率较上年同期变化情况取值。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造纸行业工业增加值+印染行业工业增加值)/(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二、二氧化硫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
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所有火力发电机组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的火力发电装机容量、发电量和煤炭消费量用国家统计局累计数据进行校核。
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烧结(球团)工序排放量+其他工序排放量
烧结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为所有烧结机(球团)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生铁、粗钢产量等用国家统计局数据进行校核;其他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通过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煤等消费量进行测算。
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煤炭消费增量×排污系数×(1-监察系数)+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新增排放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须利用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及排污系数进行校核,主要耗能产品产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
三、氮氧化物核算氮氧化物排放量=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
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为所有火力发电机组排放量的累加值,校核方法同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用国家统计局熟料产量等参数进行校核。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为新注册车辆(含转入车辆)的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为车辆注销(含转出车辆)、油品升级、加强管理等产生的削减量之和。
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其他煤炭消费增量×排污系数+其他燃气消费增量×排污系数
当年新增排放量须利用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和排污系数进行校核,主要耗能产品产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
四、有关核算的说明(一)核算资料。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分类分规模畜禽养殖数量、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费量、发电量、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和增长速度、机动车新注册、转入、转出和注销明细数据等来源于政府相关职能等部门。各部门提供的区域汇总数据与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以国家数据为准。
(二)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1.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量核算关停企业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放量。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新建(改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完成调试第二个月算起,核算当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和削减量。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对于现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从完成调试第二个月算起。未妥善处理处置污泥的,扣减相应污水处理量的削减量。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建污染治理设施或对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并连续稳定运行的,按照不同处理方式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当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和削减量。
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减量核算关停火电、钢铁、水泥、焦化、有色冶炼、炼油、陶瓷、玻璃等企业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放量。淘汰关闭造纸、印染企业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核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减量。
关停燃煤小锅炉的污染物削减量:集中供热替代的生产锅炉和采暖锅炉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削减量核算,生产锅炉按名录核算,采暖锅炉按集中供热煤炭替代量并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火电行业污染物削减量:根据各机组燃料消耗量、含硫率、产污系数、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等,采用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的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逐一核定分机组当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和削减量。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化、工业锅炉、煤改气等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新建(改建)末端脱硫脱硝设施、煤改气、前端工艺改造,以及采取管理减排措施(取消烟气旁路、增加催化剂层数和提高投运率等)后连续稳定运行的,核算时间从稳定运行后第二个月算起。
3.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日常督查、定期核查、专项检查等发现污染治理设施综合脱硫脱硝效率下降、不正常运行或无故停运的,污水处理设施去除效率下降、不正常运行、无故停运或偷排污水的,以及规模化畜
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弃物未妥善处理的,均核算其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综合脱硫效率和脱硝效率按零核算其排放量;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且不能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或脱硫剂/还原剂消耗量等参数证明的,未更换和维修期间按脱硫脱硝设施不运行核算其排放量;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在分布式控制系统或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时缺失,且未及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整改的,缺失时段出口浓度按当月记录数据最大值核算其排放量。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