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3〕5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39号)精神,确保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取得显著成效,特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整体部署,依次推进,切实落实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的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专项检查的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保保证证金缴纳情况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1月26日至30日)。通过县广播电视台对专项检查活动进行宣传,在临城内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利用宣传车等形式深入建筑工地进行广泛宣传,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重点宣传落实好《关于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17号),提高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在此阶段,各用人单位要对2013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工资支付情况,组织力量对全县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4年1月16日至2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总工会对本县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汇总报省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卓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谢慧亮(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陈东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扬(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源(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符喜(县水务局副局长)
罗定荣(县工商局副局长)
王朝阳(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戴建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林家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员)
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谢越荣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检查组成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总工会等8家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
五、工作要求
(一)各检查小组在检查中,应按照检查的内容认真、全面地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做好笔录。
(二)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要积极协调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
(三)加强部门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总工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参加对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县总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