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2〕25号)和《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府办〔2012〕9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全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府办〔2012〕92号),将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年度减排计划要每年4月报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办(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和县发改委。
第五条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办(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代表县政府负责建立完善我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当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建成投运情况以及各镇政府减排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办(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办(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每年2月和8月,分别将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初步核算数据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县政府。
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办(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县发改、监察、统计、部门,对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动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各企业监督性监测按《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企业自行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土环资规字〔2013〕19号)实行)
未通过考核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办(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第九条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介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相关部门和各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通过考核的,县政府适当加大对该镇和该镇所属企业的污染治理支持力度和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由监察机关会同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实行通报批评。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主要污染物年度考核结果需经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办会同发改、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有相悖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