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 根据《临高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临府〔2013〕 2 号)、 《临高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临府〔2012〕80 号) 和《临高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临府〔2012〕82 号), 县政府决定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 一)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家庭人均自 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 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23000 元, 单身人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低于 43000 元。
( 二)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家庭人均自 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 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23000 元。
( 三) 关于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人家庭人均自 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5 平方米, 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30000 元, 单身人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低于 43000 元。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0 月 23 日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