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方案》已经临高县第十四届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18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1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围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力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已参保人员的续保和2015年新参保扩面工作,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推动医药卫生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二、目标任务
(一)目标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今年12月31日前确保参保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按规定支付待遇。
(二)任务2015年,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总人口约为48620人,其中:县本级32690人,农垦系统15930人。
县本级中,县机关事务局社区9344人,县教育局社区1478人,县工会社区4731人,东英镇1147人,皇桐镇432人,多文镇1284人,博厚镇700人,新盈镇3895人,波莲镇1080人,临城镇5644人,和舍镇1204人,南宝镇414人,调楼镇1337人。
农垦系统中,红华农场社区6305人,海胶公司3000人,加来农场社区6625人。
三、参保范围
(一)具有我县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本地学籍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在校生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以户为单位参保。
(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征收标准
(一)18岁以上(含18岁)成年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
(二)中学(职业中学)在校生均按未成年个人缴费标准征收。
(三)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50%。
五、征缴程序
(一)缴费登记1.城镇居民持原城镇居民医保证、户口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参保的居民要持1寸照片2张,城镇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居民携带低保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的镇、农场、机关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镇、农场、机关单位社区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2.各征收单位根据县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已确认缴费的新参保人员发放以户为单位的《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二)缴费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为方便征收工作,各征收单位应在财政专户开设的商业银行开设收费待解户(该商业银行不设营业点的乡镇,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设收费待解户),所收资金只允许转入财政专户。征收工作结束后,各征收单位应及时向县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申报,并将收费待解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和收费待解户取得的利息归集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改变用途。
(三)缴费凭证县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个人)用作缴费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为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用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为收款银行的贷方传票;第四联(回执),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收征收机关用作会计凭证;第五联(报查),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备查;第六联(存根),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财政部门留存。
各征收单位在征收过程中收取现金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印制的《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缴费人联,第三联为征收单位记帐联。
(四)缴费货币缴费货币为人民币。
(五)征收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今年8月10日至11月30日为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时间。2014年12月31日前确保参保信息录入100%。
(六)缴费程序1.参保人凭《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收费待解户银行缴费,或由征收单位征收点开具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现金后就近到收费待解户银行缴费。
2.征收单位根据参保人的银行缴费凭证或专用收据在《海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上盖章,确认本年度已缴费。同时,将参保人的缴费资料录入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系统。
3.县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将各征收单位集中申报的缴费名单核对后开出通用缴费书。
4.各征收单位根据县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开出的通用缴费书将收费待解户资金转入财政专户。
5.县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根据通用缴款书银行回单进行个人缴费的最终确认。
(七)缴费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居民自愿缴纳,不允许强行征收,保险费缴纳后,不允许转移和退费。
(八)资料报送征收工作开始后,各征收单位要以周报的形式于每周三向临高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进度。
六、缴费流程
参保人携带相关证件→各征收单位征收点登记缴费→征收点开具收据→各征收单位参保资料汇总录入系统→征收单位发给新参保家庭《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已参保家庭《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上盖章确认→征收结束前往县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统一开单缴费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加大本次征收工作的力度,切实完成征收任务。
(二)加强资金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保证资金安全,不得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专用收据管理。各征收单位使用的专用收据统一到县财政部门领购。携带单位介绍信,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按一个月的用票量领购专用收据;(作废的一至三联应保存完好,缺少联次的,须附上书面说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领购。专用收据和缴款书要按顺序使用,填写内容应一式三联一致,不得损毁,不得遗失。
(四)实行征收公示制度。各征收单位在征收结束后要将本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公示,保存相关缴费资料以便缴费居民进行查询。
附:临高县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任务分配表
附件:
临高县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任务分配表
单位名称 应参保人数 单位名称 应参保人数
红华农场社区 6305 博厚镇 700
海胶公司 3000 新盈镇 3895
加来农场社区 6625 波莲镇 1080
县机关事务局社区 9344 临城镇 5644
县教育局社区 1478 和舍镇 1204
县工会社区 4731 南宝镇 414
东英镇 1147 调楼镇 1337
皇桐镇 432 多文镇 1284
合计 486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