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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7/12 1.8w 阅读 427 点赞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临高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病、虫、鼠、杂草等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森林植物的危害(以下称林业有害生物),分为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和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范和除治。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防治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  灾害等级和处置责任 

第四条  我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划分为突发、重大和一般性灾害。 

(一)突发灾害: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 

(二)重大灾害: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中、重度危害,面积在500-2000公顷;发生疑似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检疫对象疫情的为重大灾害。 

(三)一般性灾害:未达到重大灾害标准的为一般性灾害。 

第五条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及检疫对象疫情,由县林业局负责采样、送检,报送省林业厅审定,批准划定为疫区。 

第六条  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认定和灾情预报发布,由县林业局负责。 

第七条  发生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县政府启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相应镇、单位应急预案。 

第八条  发生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镇、单位启动森林病虫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由县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防治的协调、组织实施。 

第三章  应急机构 

第九条  成立临高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重及特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应急决策指挥。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海南电网公司临高供电局、县电信局、海南移动临高分公司、县邮政局、县工商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县林业局,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林业局分管森防工作副局长和县森林植物检疫站站长担任。 

办公室电话:0898-28284382。 

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方案制定,实施防治的协调、组织和技术指导,防治效果调查、认定、收集、通报、上报灾情和防治报告及信息。 

(二)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水务局按职权范围负责对农业生产、城市绿化和水利渠道有极大危害性和破坏性的林业有害生物组织实施防治及技术指导,防治效果调查,并及时向县防治应急指挥部上报灾情和防治报告及信息。 

(三)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分别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行动的经费筹集、灾民生活、综合协调。 

(四)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行动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车辆顺利通行。 

(五)县供电、通讯部门在各种线路安装时,负责对本系统木质光、电缆盘及包装材料涉木制品的监管及处理。 

(六)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工作,发动全民参与预防和防治。 

(七)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组、防治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组、督查组。 

技术组:由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市政园林局等抽取专业防治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方案,防治效果调查、认定、实施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收集上报防治信息。 

防治组:由林业、农业、市政园林、公安、交通、通信等部门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防治单位开展防治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汇报防治情况。 

物资保障组:由财政、民政、林业、农业、发改、工商、市政园林、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防治设备、药品和器具的统一调配。 

信息组: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林业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收集、汇总报送,组织对外宣传、引导工作,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发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疫情有关情况。 

督查组:由县监察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督查,通报、查办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各小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和督促镇政府和各防治单位按技术方案进行防治,防止危险性、检疫性病虫害蔓延和传播。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进行科学调查和研究,制定应急防治方案,采取生物、化学、物理和人工防治等有效技术手段进行防治,防止蔓延。实行化学防治的,施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第十二条  跨行政区域发生突发、重大有林业有害生物,实行统防统治。涉及县辖区内,按县制定的方案组织实施;跨区的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按防治方案各镇分头实施。 

第十三条  凡在辖区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查清情况,报告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 

省林业厅划定为疫区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发生区的上述物品的相关情况,及对松类木质光缆盘、电缆盘、包装材料来源,及时通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并将废弃材料交县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对疫情和疫区,县森林植物检疫站要加强检疫检查,防止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同时按照应急指挥部制定的防治方案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  县森林植物检疫站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效进行综合分析,出具监测报告。认定成效不明显,还可能继续造成严重危害的,要制定进一步防治措施,继续进行下阶段防治;认定已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报应急指挥部同意,终止应急行动。 

县森林植物检疫站对疫区内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防治进行检查,认定疫情已解除,报应急指挥部同意,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认定,由省林业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疫区撤销后,终止应急行动。 

第十五条  在突发、重大灾害及疫情防治期间,县林业局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对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防治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限期除治。 

第五章  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按照规定,经县森林植物检疫站认定,报请县政府同意,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向外公布。 

第十九条  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疫情信息。 

第六章  经费和物资 

第二十条  用于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经费,由各防治单位承担,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应急防治经费。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和防治单位,按要求配备防治设备,专项用于暴发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县森林植物检疫站要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确保机器、设备、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所调用的物资、设备等要专项用于紧急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中间截留、调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严重,防治困难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包括外来的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和本地危险性有害生物。国家现公布外来有害生物有三大类:一类昆虫及螨类156种;二类病原微生物53种;三类有害植物24种,共计233种。公布的海南省本地危险性病虫有椰心叶甲、薇甘菊、桉树枝瘿姬小蜂、红火蚁、金钟藤、刺桐姬小蜂、水椰八角铁甲、红棕象甲、蔗扁、双钩异翅长蠹、龙眼蚁舟蛾、桉树溃疡病及其它危险性、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等。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是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并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为检疫对象的。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的称为疫情,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称疫区。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除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以外的其它林业有害生物。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区扩散或者疫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