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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12/15 5.5k 阅读 532 点赞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

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和《临城城区基础设施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总体实施方案》(临府办〔2009〕1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让利于民和顾全大局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做到依法拆迁,和谐拆迁,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临城镇政府作为临高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拆迁安置工作机构,行使拆迁人的权利,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丈量、登记造册,经参加丈量与登记人员签字确认,以其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经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审计和公示后再补偿。负责建设后安置区道路、绿化、水、电等基础建设。

(二)县国土环资局负责对征收土地范围进行测绘。

(三)县住建局负责安置区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县就业局负责对被拆区的村民进行就业培训。

(五)县拆迁办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拆迁安置工作的相关事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六)县城监大队负责指导拆除有关建(构)筑物。

(七)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治安保障工作。

三、拆迁安置范围

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宅基地。

四、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法

(一)房屋(合构筑物)与宅基地测量及补偿标准

1.房屋及构筑物测量及评估: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宅基地等地上附着物由工作小组会同评估单位负责丈量、清点造册,参加清点人员签字确认后,由评估单位进行依法评估。

2.资产评估: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被拆迁户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协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法进行评估。

3.宅基地的认定依据与办法:

(1)依据:持有三级证明的宅基地(即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安排、镇政府审核同意的宅基地)才予以确认。

(2)办法:丈量和界定宅基地面积,以被拆迁户房屋至厨房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为计算基数,经评估及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补偿。

4.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在测量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后,由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被拆迁户公示,经审计、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补偿。

5.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3种方式,被拆迁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拆迁补偿方式。

6.自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征地告知之日起,凡在项目征地范围内,抢建以及擅自增加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一律不予补偿。

(二)其他补偿费

按照《临城城区基础设施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总体实施方案》(临府办〔2009〕106号)、《临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临府办〔2009〕88号)规定执行。

1.电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的迁移补偿标准:电话100元/部;水表6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200元/户。

2.香炉神台补助2500元/户。

3.过渡安置费:拆迁过渡期12个月,被拆迁人自行安排租用过渡房,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600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如政府未能在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政府将继续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直至安置入住为止。如由政府提供廉租房过渡安置的,不享有过渡安置费。

4.搬迁补助费:按需搬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一次性支付。

5.房屋拆迁费:瓦房20元每平方米,混合结构楼房40元每平方米,围墙、猪栏等10元每平方米,由工作组统一拆除,以确保安全和进度。

6.垃圾清运费:按10元每平方米计,由工作组统一清运。

7.经营收益补偿:营业商铺及其门前经营的摊点因被拆迁停止营业的采取如下补偿办法:

一是若有纳税定额的,以纳税票据为依据计算其收益,给以8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二是无纳税定额的,一律按1000元/月的标准给以8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8.拆迁奖励: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迁的村民每户奖励2万元。

9.超深基础宅基地每间补助1万元。

(三)安置办法

1.由县政府指定在碧波安置区或其他安置区进行安置。

2.安置区建设按照建设部门的规划和立面设计标准,村民自行建设。

3.政府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安置宅基地后,一年内不动工建房的,按规定收取闲置费;两年内不动工建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4.原则上以现有确认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等面积置换,置换的宅基地每间标准为58(4m×14.5m)平方米。原宅基地的面积小于或等于116平方米,安置两间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大于116小于175平方米,可以安置三间宅基地,但多出的宅基地要按评估标准补交地价款;宅基地面积大于175平方米的,最多只能安置四间宅基地,多出部分的宅基地按评估标准以货币补偿。

5.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对宅基地安置位置享有优先选择权,如有二户以上同一时段签订协议、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先后。

6.房产权纠纷处理:有产权纠纷或有抵押的房屋,由被拆迁入自行解决纠纷或解除抵押关系。

7.被拆迁区范围内的(构)筑物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8.被拆迁区范围内的道路、小巷和空闲地按80178元/亩给予村集体补偿。

9.厚禄村民小组负责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尽快把补偿资金分配到户,确保村民建房和生活不受影响。但对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农户,暂不分配土地补偿款,待签订协议后再分配。

10.土地补偿款分配:由厚禄村民小组自行讨论决定。

11.过渡安置办法: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的,不发放过渡安置费且不缴交租房费;个人租房居住的,按规定领取过渡安置费。

(四)立户认定办法

被拆迁户的立户,以已婚(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分灶为依据来确认。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成立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段怡(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符一聪(临城镇委副书记、镇长)

张华(县文体局局长)

成员:符启承(临城镇委委员、宣传委员)

麦贤峰(临高县公安局副局长)

莫光雄(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征地办主任 )

谢小军(县城监大队副队长)

王帅(县住建局办事员)

王祝景(县拆迁办办事员)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