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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3/23 1.6w 阅读 305 点赞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精神,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县委、县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措施。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

凡具有临高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三、标准

年满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四、申报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临高县老年人(80—99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一)村(居)委会、作业区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二)村(居)委会、作业区将申请材料及申报对象本人身份证原件报镇政府、农场审核。

(三)各镇政府、农场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四)县老龄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高县老年人(80—99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审定后,分别在县民政局(老龄办)及镇政府、农场存档备案。

五、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季度发放。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作业区调查核实,各镇政府、农场审核,县老龄办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一)高龄补贴的发放,由县民政局(老龄办)统一实行(农保存折)发放,发放补助从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审批的当月起执行。

(二)高龄老人户籍跨县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县老龄办办理高龄补贴停发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本县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六、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局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一)县民政部门要做好对高龄老人补贴审批和发放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三)县老龄办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要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四)各镇政府、农场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于当月25日前将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及时汇总,并按实际予以发放。

七、监督

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县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四)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政府、农场或县老龄办举报,镇政府、农场或县老龄办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老龄办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实施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