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三证合一”登记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海南省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琼府办〔2014〕1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重点改革工作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就我县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为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工商营业执照。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海南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做到真正让利于市场,更好地促进临高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依托全省统一的网上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审批系统”),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证合一”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合审批。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确保各职能部门工作的稳步推进,决定成立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三防(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邱德忠(县工商局局长)
王光磊(县政务中心主任)
陈冠平(质监局局长)
吴阳春(县国税局局长)
戴 亮(县地税局局长)
麦贤峰 (县公安局纪委书记)
成员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临高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局长邱德忠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和反馈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四、主要内容
(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办证大厅设立“三证合一”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三证合一”登记申请业务及相关材料。
(二)“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打印、综合窗口颁发。
(三)本实施方案所称企业是指按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设立的内资有限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有限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四)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由综合窗口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海南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全体投资人签字即可。
(五)统一提交材料规范,制订提交材料清单。提交材料清单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根据各许可审批环节业务规范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窗口汇总、审定后予以公布,清单之外的材料一律不得作为收件依据。
提交材料清单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印发、公布,相关部门需调整提交材料清单及审查标准、操作口径的,应当书面向中心提出调整申请,未经中心同意并公布,不得自行调整收件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件材料。
(六)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档案共享。申请人向四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重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复印或扫描成档案影像,原件由工商保存,复印件共享给质监、国税和地税。质监、国税、地税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查询。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七)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批、数据共享、一照集中、一号通行”。
综合窗口根据提交材料清单统一收件,并将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录入联合审批系统,同时将申请材料依次传递给工商、质监、国税、地税。
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登记核准(或确认)后生成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税务登记证信息统一发送至联合审批系统,实现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与四部门核准信息共享。
工商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相关信息以二维码形式加载于工商营业执照并打印,加盖工商部门电子公章。
综合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发放“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完善相关材料签字确认手续。需要收缴旧照(证)的,由综合窗口统一收缴后,连同部门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八)申请材料的收取。
综合窗口收到“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视业务办理情况,审查并退回有关原件。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当当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通知书由相关部门出具,综合窗口送达。
(九)申请人申请三证合一登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按承诺时限实行限时办结。三证合一登记全部办结的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其中综合窗口收件时、工商窗口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质监、国税、地税窗口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收件后无需补正材料的申请,5个工作日办结,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由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中心批准后,可以延长至9个工作日(其中部门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收件后需补正材料的申请,审批部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交由综合窗口通知并送达;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申请人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后,审批部门承诺时限重新开始计算。
审批部门在受理、审查、核准环节需核实材料或实地查勘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行组织实施,核实材料或实地查勘实施的时限依据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审批部门承诺时限。审批部门启动核实或实地查勘程序的,应制作相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及核实(查勘)结论复印件报综合窗口备案。
(十)为了较好地实施“三证合一”方案,经工商登记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工商局出据的刻章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局凭上述四项材料办理刻章许可证(取印凭单),以便企业刻公章。
(十一) 本县内的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全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适用本实施方案。
除本实施方案规定事项外,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规定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办理。
(十二) 在联合审批系统支持变更登记前,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时,按“三证合一”的审批流程和提交材料要求办理,但证照暂时按“联合审批”办理。
(十三)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时,可选择按“三证合一”的审批流程和提交材料办理,也可选择按原工商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的审批流程和提交材料办理。
五、实施部门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商部门会同质监、国税、地税、公安部门组织推进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工商部门负责“三证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推进“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系统建设,搭建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支撑。
(三)质监、国税、地税、公安部门是“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配合参与部门,负责登记工作中有关系统内部审批流程的制定,规范操作,积极配合运行“三证合一”登记机制,确保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5月31日前)。一是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及要求。二是5月31日前,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将所办理事项进驻政务中心,做到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进驻到位,同时将本部门涉及“三证合一”登记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材料清单提交至工商部门进行整合精简,统一制作“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登记申请表和提交材料清单,并予以公布。三是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系统内部审批操作流程和后续监管制度,于5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试行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15日)。试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探索改革经验,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系统运行。
(三)实施阶段(2015年6月16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三证合一”的登记模式。总结工作经验,为全省建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提供参考借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该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扎实推进,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密切协作,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群策群力,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方式做好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使其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三)上下联动,形成机制。各单位要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断研究完善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同时要积极向上级请示和汇报有关工作进程,形成上下联动的良性机制,有力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