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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扶优惠规定的通知

2015/12/15 2.8k 阅读 454 点赞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奖扶优惠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加来农场、红华农场,县直各单位:

《临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扶优惠规定》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扶优惠规定

(2015年10月)

为落实《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按照“保稳定、调结构、提素质、惠民生、促保障”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人口计生奖扶优惠机制,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

第二条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特困计生家庭子女考上一本院校的,每年奖励4000元,连续奖励4年;考上二本院校的,奖励3000元,连续奖励4年。

第三条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军和就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

第四条独生子女结婚生育前意外伤残或死亡,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父母自愿不再生育和抱养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扶助金。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低保待遇。

第五条落实结扎的夫妇(含流动人口)给予奖励。属政策内生育子女的夫妇年内主动落实结扎手术的,给予奖励3000元。给予发动的村(居)委会、作业区奖励每例300元。

第六条 农村二女户夫妇双方有生育能力且女方40周岁前落实结扎的,按省政府规定给予不低于12000元的奖励外再奖励8000元。

第七条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含流动人口)怀上中间型或重型地中海贫血胎儿的,自愿终止妊娠后给予5000元的扶助金。夫妻双方携带地贫基因的,自愿接受检查的给予1000元的扶助金。

第八条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下同),其家庭成员个人应交纳的参合金,由县财政预算解决。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给予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参保人员,除了按正常参保人员予以缴费财政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优惠财政补贴。

第十条每年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购买不低于200元的人身保险费,农村二女结扎户不低于300元的人身保险费。

第十一条对计生员实行效绩管理,考核称职以上的按每月不低于村(居)党支部书记报酬的80%落实待遇,年终考核评为优秀的奖励每人500元。计生服务站每年要免费为计生员、优秀中心户长身体健康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县卫生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每年要免费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成员提供健康检查服务一次。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第十三条每年要拨出80万元专款作为“计划生育帮扶资金”和“计划生育保障基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实行扶贫、扶困、扶弱。优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生活、生产的帮扶和亲情服务。开展对失独家庭实行“四对一”的帮扶活动。流动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要落实好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两户”)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中考录取时,报考县内中学的总分按省的相关规定给予加分。在实施教育扶贫移民工程中,农村“两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子女优先就读思源实验学校;在县教育基金会奖优助学上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家庭的高考优秀生。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科技帮扶计生对象资金”,每年拨出36万元(其中每个乡镇、农场各3万元),由科技部门重点扶持“两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为他们免费提供农业实用技术服务及种苗等。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确保将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两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救灾救济工作中,对农村“两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重点照顾;在大病医疗救助中,对农村“两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妇和子女在大病救助标准基础上给予适当照顾。对60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录取农村“两户”子女就读职业技术学校;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子女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优先给予安排劳务输出;优先录用农村“两户”子女在公益岗位就业。对农村“两户”子女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凡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切实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农村“两户”的优惠政策。农村“两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妇除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外,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的专项奖励扶助。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农村“两户”及计划生育家庭房屋改造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扶持上给予“两户”及失独家庭在困难家庭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00元。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九条计生部门协调民政、残联、妇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帮助3户以上单身母亲贫困家庭,3户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危房改造。

第二十条农业部门组织举办各类涉农培训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参加学习培训。在种粮补贴、生猪保险、农机器购置补贴等惠民强农方面,优先照顾和帮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第二十一条扶贫部门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施扶贫政策,特别对贫困农村“两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重点扶持。优先安排贫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职业教育。在安排发展致富项目的资金、种苗、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适当照顾,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有相对稳定的增收项目。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奖励扶助经费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2日,县政府颁发的临府办〔2012〕118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