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2016年春节
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2016年春节
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
2016年春节临近,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确保广大群众、游客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和临高实际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格监管手段的原则,强化领导,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禁限放要求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1.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国家机关、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和居民小区;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5.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6.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7.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8.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9.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10.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11.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的车库(停车场)等区域;
12.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3.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政府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必要时要派专人看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二)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执法检查。
1.春节期间,举办各类大型焰火表演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或组织大型焰火表演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罚。
2.由公安机关联合安监、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结合火灾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检查,集中开展查处非法存储、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加大对重点地区、时段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存储、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限定销售、燃放品种。
严禁销售、燃放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生产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允许销售、燃放箱体绿色字体应注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烟花爆竹(双响除外)。
(四)限定销售单位。
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组织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设置禁放标识,规划燃放区域和范围,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依法查处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销售行为。工商、质监、交通和供销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环保、教育、城监、民政、卫生、文体、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禁限放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县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护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为根本目的,深刻理解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禁限放工作措施,确保禁限放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要采取张贴通告、发放告知卡、悬挂条幅、设置展板(台)、宣传栏等方式,深入做好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宣传工作方案,持续滚动宣传报道禁限放烟花爆竹政策和工作开展情况;宣传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组织、指导、支持和协调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七进七有”,即“进机关、进企业、进酒店、进社区、进家庭、进建筑工地、进殡仪婚庆服务单位”;要做到“报纸有专版、广播有声音、电视有报道、网络有信息、街头有标语、手机有短信、家庭有公告”,告知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拒绝超标、非标、非法产品,严格遵守禁限放规定,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文明燃放意识。
(三)强化管控,依法查处。一是各镇、村(居)委会要对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进行彻底排查,组织、督促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设置禁放标识,组织划定可以燃放的区域和范围,并引导群众依法、安全、有序燃放。二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禁限放规定,管理好本单位的人员。属于禁放区域和场所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进行看护,及时发现、制止危及本单位和重要设施安全的违规燃放行为。三是做好社会面和居民小区禁限放工作,由各分管单位组织干部职工担负守护和劝导职责,分区划段,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及时制止违规燃放行为;要启动治安志愿者工作机制,佩戴禁限放红袖标,开展巡查工作;各镇、村(居)委会要抽调专门力量,在燃放重点时段进行巡查;各物业公司要加强禁放看护,对违反禁限放规定的,要立即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是公安部门要结合春节期间治安巡逻防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担负起禁限放烟花爆竹巡查管控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群众举报和其他单位、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和线索,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各镇政府要组织公安、环保、安监、城监管、工商及供销社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发布禁限放规定,做好禁限放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发动、查处打击等各项工作。密切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和单位、镇(村)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狠抓落实。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
察院,省驻县单位,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