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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通知

2018/11/26 7.2k 阅读 439 点赞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事假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杜绝病事假执行中宽严不一、小病大养或借病事假无故旷工现象,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琼办发〔1995〕33号)精神,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一)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每次请5日以内短假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考勤制度批准后方予准假,并予以登记,工作人员每次请假7日以上的,应按下列程序审批,并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1.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因病重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批准后方予准假,请病假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建议病假期限证明书。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县人社部门备案。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工作人员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批准后方予准假,并由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二)病事假期满后,工作人员必须到单位及时注销假期。需要再请假的,要重新按程序审批。对不及时注销假期或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又不到岗上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三)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个月份的考勤结果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二、工资待遇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O%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6.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7.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不计入工资套改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 22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 22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间内其工资待遇不变。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三)请病假六个月(产假除外)以上的,个人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须派专办人到县人社部门领取表格将填写请假者病情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后能坚持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按规定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四)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达到规定的时限后,从次月开始起减发工资时,工作单位应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扣减。

(六)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八级管理岗位以上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四、纪律要求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坚决杜绝病事假中“人情条” “关系条”现象。要严格按程序审批病事假,严格按规定执行病事假待遇。

(二)各单位要对现有的病事假人员进行认真核查清理,对没有按本文规定程序履行病事假手续的,要重新补办请假手续。对不符合病事假条件的,要立即终止假期,并通知其返岗。

(三)各单位要加大对病事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审批病事假、弄虚作假取得病假证明、不按规定执行病事假待遇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明,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鉴定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停职待岗、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年终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务人员,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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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