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琼府办〔2014〕1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强农惠农政策,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遏制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对涉农专项资金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农强农惠农政策,对“三农”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涉农专项资金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弄虚作假,违规招投标,层层截留私分、挤占挪用项目管理费,偷工减料,冒领、套取财政资金,主管部门失职渎职等,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因此,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将所有用于“三农”的专项资金纳入监管范围,通过加强监管,切实提高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涉农专项资金等行为发生,确保涉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使农民实实在在受益。
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强涉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1.加强涉农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分配管理。财政部门、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建设条件对申报使用涉农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资金分配,项目安排要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对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安排预算资金。财政部门要对多头管理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数据综合,统筹掌握申请涉农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申报、领取情况,防止涉农专项资金安排分散、多头管理造成的多处申报、重复申报及多领、冒领等问题发生;同时,每年年底将综合数据送审计部门,以便于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加强审计监督。
2.加强涉农补贴“一卡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国库集中支付与“一卡通”相结合的资金发放制度。要做好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确保农民各项涉农补贴资金信息准确完整,提高资金发放的准确性。凡是通过“一卡通”发放的涉农补贴一律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一卡通”的开户和涉农补贴的发放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一户多卡”或“一人多卡”。禁止村干部或其他人代领、冒领农户“一卡通”补贴资金。
3.加强会计报账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涉农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要完善会计核算内控制度,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核,按规定报账和拨付资金,防止项目业主以任何形式骗取涉农专项资金、以虚假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确保涉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市县政府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财政资金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实行会计报账核算制度。
(二)强化项目申报审批环节管理。1.完善项目立项机制,建立涉农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立项程序,整合涉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各级涉农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扶持政策,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实际,调研论证并确定一批涉农专项资金扶持建设项目,分级建立涉农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涉农信息共享,为下年度项目立项提供参考依据,防止出现无序申报、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和虚假申报等行为;同时,将项目管理绩效情况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
2.严格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完善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制度,申报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业主向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向省级以上部门申报项目的,按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做出初审意见。原则上要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筛选项目,并做好项目的调研论证、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和建设条件的应予剔除。
3.实行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涉农专项资金项目公示工作。在涉农专项资金安排后15日内,要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或公共场所公示栏等,将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规模、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实施区域、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涉农项目实施结束后15日内,要公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时间超过1年的,要在项目实施中期公布实施情况。通过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涉农项目管理和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防止出现暗箱操作或指定分配等问题。
4.加强项目绩效考评。逐步建立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将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与项目申报挂钩。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涉农专项资金时,发现项目申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等有骗取涉农专项资金行为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三)强化涉农专项资金实施环节管理。各级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等规定组织实施涉农专项资金项目。
1.规范物资采购管理。涉农项目实施中采购物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公开公平确定竞标商及竞标价格,确保物资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要严格审验参与的供应商资质,不得让没有资质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2.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招投标。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严格规范招投标的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采取直接邀标、直接指定、低价邀请的方式确定供货单位,禁止招标人与供货单位串通,通过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围标指定中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某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评标标准,中标人不得在签订合同后随意篡改采购标准。
3.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物资采购预算价格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价格进行询价。物资采购预算价格要以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为依据,低于或与当地市场行业水平保持一致,不能高于市场价格。因预算价格不合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4.严格规范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拟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应按规定报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强化涉农专项资金验收环节的管理。各级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的同时,完善和落实项目评估验收制度,所有涉农项目要对照立项审批内容严格评估验收,所有完工涉农专项资金项目要建立和落实后续管护制度,并作为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确保涉农专项资金项目产生应有的效益。
1.要强化验收工作责任制。市县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级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共同组织抽查。要强化验收人员的责任,验收人员要认真审查计划任务是否完成、验收资料是否完整真实等情况,提出的验收意见要具体。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验收人员依据所在部门的职责,各负其责;组织验收部门对验收负总责。对于财务资料不健全、报账手续不规范、支出内容不合规、项目建设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2.完善物资的发放和验收工作。(1)强化物资发放管理。市县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放物资,要在乡镇、村委会公示栏对发放物资的数量、发放对象名单等情况进行公示,确保涉农物资发放公开透明。负责物资发放的人员不得以权谋私、暗箱操作。要做好涉农物资发放的登记造册工作,向发放对象分发《涉农物资接收登记簿》,对发放物资的数量、质量、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发放对象签收。
(2)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所采购的涉农物资进行严格验收,要对照采购合同,严格把关,防止采购的物资出现以次充好、价格虚高、短斤少两等问题。对于采购物资不符合标准却通过验收的,验收人及验收机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强化涉农专项资金监督和问责
(一)把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监管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涉农专项资金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大监督”机制,构建“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的监督格局。要加强分工协作,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部门,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对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听取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分管负责人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把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作为经常性工作,狠抓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要建立健全涉农项目议事决策制度,在责权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机制,真正实现涉农专项资金从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不相容岗位分离,防止涉农专项资金安排出现“一言堂、一支笔”现象。各涉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内部审核、审批、支付、核算和归档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确保支出真实、合法、有效。涉农项目工程设计、组织实施和验收,不得由一个部门完成。
(三)强化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增强监督检查实效。财政部门要从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绩效考评等环节,加强对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重点对体现民生、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涉农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及时公开审计结果。对涉农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管理缺位、监督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等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四)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问责力度。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明纪律,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贪污、私分涉农专项资金的,坚决责令纠正,及时将涉嫌违纪的公职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涉农专项资金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对在涉农专项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严肃追责;对在涉农专项资金使用及监管中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