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临高县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执法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各镇政府及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总结涉诉原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条 各镇政府及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应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行政应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所、装备等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各镇政府及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各镇政府及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及时收取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不得无理由拒收。
第六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应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通知进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承担具体应诉责任,负责准备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应诉答辩的初步意见。
第七条 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做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部门为应诉工作承办部门,负责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由县法制办负责审查应诉材料及相关事项;
(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县法制办为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诉事务。
第九条县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县法制办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后,以函告形式将案件转交行政应诉承办镇政府和部门,由承办单位具体办理行政应诉事务,承担下列职责:
(一)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二)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整理证据、依据等材料;
(三)提出出庭应诉人员人选;
(四)组织出庭应诉;
(五)配合人民法院勘查现场;
(六)按照人民法院要求补充诉讼案件相关材料;
(七)承担行政应诉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
第十一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行政应诉人员应当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并且做到熟悉业务法律规定、认真研究案情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和律师的意见。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第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共同被告案件,如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参加庭审;
(二)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四)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庭审过程中,行政应诉人员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充分陈述事实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十五条县法制办负责就行政应诉过程对各单位行政应诉人员应诉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反馈各单位。
县法制办每年开展一至两次行政应诉业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采取与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合作培训、购买社会法律服务等方式,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县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纳入财政预算,并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第十七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第十八条 被诉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四)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五)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六)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被诉行政机关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需要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履行生效裁判内容的,应当及时转交,职能部门应当按期履行。限期内不履行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总结败诉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及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