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文件
临府〔2008〕99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十三届临高县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临高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卫生厅、人劳厅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本县常住城镇户籍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均可从当地政府获得医疗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城市贫困居民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扶持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其它筹资方式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救助适度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
(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未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
(四)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困难的城市居民(低保边缘人员);
第六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医学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娇形手术,以及按摩、镶牙、配镜、安装假肢、视力矫正和康复治疗的;
(二)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三)各种健康体检;
(四)各种不孕不育症、性病(艾滋病除外)、性功能障碍诊疗项目;
(五)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故意责任事故及可追究第三者责任的事故;
(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救助对象住院期间自购药品,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第七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城市医疗救助包括日常医疗救助(门诊医疗)、大病医疗救助(住院医疗)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形式,采取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和居家救助的方式,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城市医疗救助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卫生机构为前提,区别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救助标准按人年累计,住院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3000元。药费超过部分,视基金财力和救助对象贫困情况,另酌定追加补助。
(一)日常医疗救助(门诊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医前救助,对城镇低保“三无”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240元的门诊治疗标准全部救助。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分住院治疗救助和居家治疗救助,实行住院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医前或医中救助办法。具体为:
1、住院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和未满16周岁孤儿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全部支付。其余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50%支付,但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不超过3000元。
2、居家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慢性疾病或特殊病种长期住院治疗效果不佳且医疗费用很高难以承担,经医疗救助对象或亲属强烈要求通过居家草药、中药等民间治疗方法治疗的,由医疗救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申请居家治疗救助。县民政部门在封顶线内视情况分段给予现金救助。
(三)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医后救助,具体为:
1、城市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患特大病治疗费用过大,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封顶内救助后还特别困难的,凭相关保险补偿以及医疗救助清单、治疗支出证明或单据和低保金领取证,直接向县民政局或镇政府提出临时医疗救助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再给予一次性1000元以内的临时医疗救助。
2、城镇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患特大病治疗费用过大,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生活还特别困难的,可凭相关保险补偿清单、治疗支出证明或单据向居委会提出临时医疗救助申请,经居委会证明、镇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给予一次性1000元以内的临时医疗救助。
第八条 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城市医疗救助并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及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
4、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补助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医疗补贴的救助对象,首先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送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审核认定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二)审查时间。对于医疗救助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县民政局应组织专人负责审查,当天提交的资料当天审查结束。有特殊情况的,经民政局领导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如发现提交的资料有不详不实之处,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救助对象家庭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复核结束,并给予答复。
(三)审核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有关资料复审核实后,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县民政局签署审批意见。对经审查不符合享受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管理机关在审核医疗救助金基数时应当核减的费用。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给予核报和补助的费用。
(二)相关单位承担报销或补助的费用。
(三)个人自主选择参加以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县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的残疾人医疗补助。
(五)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六)慈善等社会团体已给予的慈善帮扶金。
(七)其他临时医疗补助资金。
申请人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主动提供有关费用核减的凭证。管理机关对医疗费用凭证及医疗资料有困难的,可以要求有关的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
第十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费用的减免。
第十一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先由本人支付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凭医疗机构收费收据申请救助。
第十二条 门诊费用救助由镇政府向县民政局申报,并负责发放;住院费用救助由县民政局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独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省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县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赠、其他资金等。
县政府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按年人均 50 元安排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民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财政部门每月按计划(或用款报告审批)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中拨款给县民政部门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管理。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从医疗救助年度专项资金中提取3%作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简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要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手续,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城市医疗救助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联审制度。
第十五条 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按季度统一拨到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经批准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拨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社会各界捐赠及其他各项资金及时交存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
第十六条 管理机关要加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医疗救助经费。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科目设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及相关人员采取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已冒领的医疗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卫生、物价部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统一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推委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弄虚作假、擅自超范围用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管理机关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城市医疗 救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
察院,各人民团体,省驻县有关单位。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日印发
(印发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