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 [2017]85号) 精神以及《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琼民通 [2018]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二条 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重残、重病且属于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应当提供低保证明(《海南省城乡 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父母一方重病或重残证明。重病的提供符合《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提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规定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重残的提供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残疾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儿童,应当提供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残疾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四条 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改嫁等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儿童。
1.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离家半年以上且未履行监护义务的证明。
3.父(母)服刑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执行机关出具的服刑证明。
4.父(母)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5.母亲改嫁(父亲再娶)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婚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6.对于其他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具有临高县常住户口,属于家庭困境、自身困境、监护困境的儿童。
第六条 补贴标准。为规范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境儿童手中,按照可叠加发放原则发放生活补贴金,具体标准是:
(一)符合家庭困境儿童一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符合自身困境儿童一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标准发放;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符合监护困境儿童一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同时符合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三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五)同时符合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两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六)同时符合家庭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两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七)同时符合自身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两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标准加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八)符合自身困境申领条件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七条 申请由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村(居)委会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海南省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审批表》,提交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致困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 审核。镇政府要在 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录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签字盖章的《海南省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审批表》和《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致困原因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时,建立镇级困境儿童档案,复印留存《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致困原因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审批。县民政局要在接到镇政府审核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作出审批意见,并通过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困境儿童信息,明确帮扶责任人,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建立县级困境儿童档案,将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帮扶情况材料存入档案。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申请材料退回镇政府。
第五章 发放方式
第十条 2018年5月31日前审批通过的对象,其基本生活补贴从2018年1月1日起补发;2018年6月1日后审批通过的对象,其基本生活补贴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原则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直接拨付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