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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18 1.8w 阅读 467 点赞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临高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1〕226号)文件精神,总结我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经验和方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农民引导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淘汰老旧农机,加快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推广,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我县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补贴原则和总体要求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资金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行普惠共享,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应补尽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提高水稻移栽机械、谷物烘干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的补贴额,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的补贴额,推广应用手机APP(带人脸识别功能)、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进一步优化补贴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检验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提升政策实施水平,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

三、补贴资金分配使用及资金规模

  1. 补贴资金合理分配使用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新产品购置补贴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琼字[2020]398号)执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省自选品目机具,以及对部分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以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用途作为补充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下年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全县域内的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按所在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二)2021年补贴资金规模

2020年结转中央资金125.985万元,今年省下达中央资金410万元,省级资金55万元,共计590.985万元。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按3-5%比例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档、公示、监督检查、机具核查检查劳务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同时加强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补贴机具资质及种类范围

(一)补贴机具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具备以下资质之一:①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②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③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3个大类30个小类98个品目(详见附件6),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当年补贴机具种类跟随省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对补贴范围进行优化调整,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补贴范围保持一致。

五、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户籍或登记注册不在本县的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时,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种、养殖合同书或机耕作业协议等),购机者要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购机者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购机者自行承担。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实行累加补贴的机具,省级资金实际累加补贴额按照中央资金实际补贴额的10%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标准严格按照《海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布执行,补贴额一览表机具品目范围与公布的补贴范围一致。

(三)有关规定

(1)对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并完成归档的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补贴资金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精量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对深松机、水稻插秧机、秸秆粉粹还田机等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中央资金与省资金1:0.1累加补贴。享受过财政资金扶持购买的机具,不能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省级和县(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省级资金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确定;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自定,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2)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我省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的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割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

2021年起在省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降低补贴标准,今年补贴额标准比例降低为25%测算,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以下。

(3)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有违规情节,按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需对补贴额进行调整的,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对相关产品或档次补贴额进行调整优化。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为使补贴政策惠及广大群众,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年内每户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40万元或购买机具原则上小型机具不超过5台,大型机具不超过3台;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年内每家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80万元或购买机具原则上小型机具不超过10台,大型机具不超过6台。

六、生产企业与经销商

(一)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产品“三包”服务管理规定合理选择指定经销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购机补贴活动,根据“谁指定、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对所指定经销商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和指导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严格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通知》(琼农字〔2015〕60号)精神执行。

(二)经销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补贴产品信息表,标明销售的补贴机具名称、主要配置、销售价格、补贴额内容。对购机人信息单独建档保存,做好购机售后指导和服务。一旦发现经销商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履行“三包”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农机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展开调查并视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违法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承担。

七、补贴操作流程

农业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操作流程为:自主选机购机—补贴资金申请—补贴机具核验—补贴信息公示—补贴机具抽查—补贴资金兑付。

(一)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可以选择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购机者购买价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补贴机具,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申请补贴时向农机管理部门提交非现金支付凭证,农机管理部门要将非现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存档备查。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购买行为、购机价格及购机发票等信息真实有效。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原为海南农机购置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实行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带选购补贴机具(安装类和设施类机具除外),购机发票、机具合格证及有效身份证证明材料等到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窗口或通过海南农机补贴手机APP自主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对不便带机到补贴服务窗口的购机补贴对象,可到居住地所属镇政府申报,由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并报告县农机管理部门,县农机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方便群众购机补贴申请,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农垦改革后农场职工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县农机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购机者提供的机具信息及相关材料,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予以受理,录入办理服务系统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补贴政策或材料残缺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以受理的理由。通过“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当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时,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须准备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机具合格证、购机发票;3.牌证管理机具需提供行驶证与登记证书;4.“社保卡”号或银行账号。

(三)补贴机具核验

县农机管理部要建立补贴机具核验岗位责任制,明确验机人员,规范验机流程,决不能走过场。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核验人员务必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农办机〔2019〕7号)文件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填写《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详见附件3),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办理牌证、后办理补贴,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于冷库、网箱、烘干机等安装类和设施类产品在安装调试好、开机能正常运行、达到使用要求,确保符合安全和使用性能要求后才能开展验机,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检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核验过程要求做到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没有机具核验意见或没有通过机具核验程序的,不给予办理补贴资金兑付。

(四)补贴信息公示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在县政府网和县农机化网、购机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农机补贴信息公开栏、购机者所在的村、镇等公共场所按申请先后分批次公示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并拍照留存备查,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设立投诉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后生效,如有异议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启动调查,对不符合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上报省农机管理部门取消补贴资格。

(五)补贴机具抽查

为确保党和国家惠民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行,防止倒卖套补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现象,根据补贴机具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按每批次补贴机具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再用情况与售后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填写《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5)。

(六)补贴资金兑付

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县农机管理部门按申请先后分批次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受益对象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详见附件4)与有关资料提交给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通过电话联系或入户抽查的方式再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并在补贴资金申请表作意见和盖公章,县农机管理部门再按程序向县政府及财政部门提出农机购置补贴发放申请报告,待批准后,县农机管理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交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发放明细表,县财政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必须通过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发放到补贴对象的社保卡,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户行账户。对安装类、设施类补贴机具,可在安装使用符合要求并对机具核验后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资金补完为止”方式兑付。

县农机管理部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县农机部门对购机者补贴资金占用合规性负责,县财政部门对资金发放合规性负责。

八、资料管理及退货规定

(一)资料管理

完成年度补贴机具结算后,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经销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分别整理归档购机者资料 ,妥善保管五年,确保随时查阅购机者的信息,如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

(二)退货规定

购机申请人购买范围内的产品,因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不符、标志标识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不符合海南省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不能通过购机补贴验机程序,补贴资金不予兑付,购机者损失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承担。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管理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机管理部门保存。

因举报投诉被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产品,按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乡村振兴的具体表现,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机部门、县财政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明确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机部门负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县财政部门负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补贴资金需求调查、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检验、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加快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重大事项须提交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为确保购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特成立临高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雪天(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文彤明(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王义雄(县农机服务中心负责人)

林亚创(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谢越智(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符小琴(县农业农村局科教室主任)

王 祥(县农机服务中心机务推广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址:临高县解放路6号县农机服务中心),负责购机补贴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祥兼任,工作人员为县农机服务中心王祥、颜春媚、王道川、洪仕开、太永寿等人。

(二)加大宣传,公开信息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宣传栏、宣传条幅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深入到全县各镇,村委会住地,农机维修网点,农机大户进行宣传农机补贴政策,张贴宣传图,发放农机补贴政策宣传资料,力求做到购机者人手一份,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通过专栏,及时公示申请补贴购机者信息,全面公开实施方案,操作流程、补贴产品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违规查处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电话:28273810)。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和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方式办理补贴,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按照省农财两厅的《海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要认真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到“岗位分清、职责到人、流程清楚、监督到位”。要畅通农机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以在下年补贴政策启动后予以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管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强化考核评估和结果运用,推进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数据分析机制,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异常情形的检验和复查。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建立完善补贴机具抽查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补贴机具在用情况、机具购买价格、经销商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填写《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格式参见附件3),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补贴产品经营管理及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正常工作秩序。要建立完善动态抽查制度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做到有人负责、有本记录、有诉有查,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名牌不规范、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切实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县农机管理部门对违规企业和经销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视有关情况抄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农机主管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总结报送

县农机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对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内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导出)在县政府网站与农机化网上公布(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同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


附件:1.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3.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

4.年度临高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5.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

6.海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1: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doc

附件3: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doc

附件4:年度市(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doc

附件5: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doc

附件6:海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