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府办〔2021〕162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高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县属企事业单位、各省驻县单位:
《临高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解决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突出的问题,改变全省落后状态,实现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目标,同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琼环气字〔2021〕3号)和县政府145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全年。
二、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全县管辖区域内。
三、组织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燃放焰火活动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发现违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县行政审批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县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发现违法销售和储存行为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和县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发现违法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县公安部门举报;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县公安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