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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2021/11/30 1.8w 阅读 471 点赞


临府办〔2021〕162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高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县属企事业单位、各省驻县单位:

《临高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解决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突出的问题,改变全省落后状态,实现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目标,同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琼环气字〔2021〕3号)和县政府145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全年。

二、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全县管辖区域内。

三、组织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燃放焰火活动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发现违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县行政审批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县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发现违法销售和储存行为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和县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发现违法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县公安部门举报;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县公安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