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群众,发挥行政效能,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强化镇政府(农场)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第二章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第三条 全县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总数控制在250家以内,其中长期零售点控制在150家以内,短期零售点控制在100家以内。
第四条 每年各镇(农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安排及布点规划,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申请零售经营安全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符合我县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第八条 长期零售点应实行专店销售,短期零售点实行专柜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不少于0.5米的距离,保证不少于1米的安全通道。
第九条 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 零售经营场所不得兼营液化气、煤油、汽油、柴油、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 零售经营场所照明线路要使用阻燃塑胶套管等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应急照明灯、2个以上4kg干粉或泡沫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各镇安监所提交如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有关申请的复印材料:零售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复印件时需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复印件须经镇安监所工作人员审核签名。
加来农场、红华农场,由农场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接收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镇(农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镇安监所(农场安全生产部门)工作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零售经营者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在申请表的有关栏目内填写现场核查意见,并签名加盖镇政府(农场)公章。
第十五条对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许可证。对经营场所符合安全条件的,将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签署初审意见后一并报送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镇、农场应对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的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核查,对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禁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行业范围。
第十六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各镇(农场)上报的零售经营者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
第十七条 经复查经营场所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经营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组织安全培训、强制经营者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组织经营者签订安全管理承诺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经营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提交的申请资料无法补全的,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集中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具体的申请、审核、培训、审批和颁证时间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期限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长期零售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短期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临高工商行政管理局、临高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镇政府、农场按照各自职责给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三)不得销售礼花弹等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严禁离店经营;
(五)必须从核准在本县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六)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
第二十二条 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各镇政府、农场要履行属地监管的职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管台账,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执法检查,贯彻落实隐患自查自改制度,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县安监局通报。县安监局对县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每年抽查的总量不低于已颁发证总数的30%,具体按年度行政执法计划的安排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安监部门和各镇、农场要利用标语、横幅、宣传单、宣传车、有线电视、电子屏幕和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经营户遵纪守法经营,配合和支持政府管理烟花爆竹销售市场。
第二十五条 设立投诉电话,保证行政许可规范。为保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镇、农场必须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接受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办理零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吃拿卡要。对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零售点颁发许可证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问题由临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