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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春节元宵期间 县城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1/05 8.1k 阅读 132 点赞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春节元宵期间

县城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每年春节元宵期间大面积、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是造成我县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为了加强大气污染和噪声防治工作,确保春节元宵期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2019年12月16日全省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要求,临高县人民政府决定在2020年春节元宵期间(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9日)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恩惠村→兰堂村→金龙村→兰栋村→文书村→文化艺术中心→金澜大道与临昌路交叉口→临昌小区一龙湾村西侧→红山村→美山村围合区域内(附:临高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在禁放区域内,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除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外)。

(一)居民区,包括各物业小区、私人建房区等。

(二)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集贸市场,车站等场所。

(三)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四)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五)重要军事区域。

(六)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二、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府办〔2019〕87号)《临高县2020年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起执行,2020年2月9日停止。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附件:临高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