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府办〔2021〕136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章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2021年第四次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县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自贸港建设的需要,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县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规委会工作经费列入资规局预算经费中。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或由县政府任命。委员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委、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旅文局、县气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其继任人自然成为规委会委员。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有关行业专家作为列席人员参会。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县总体规划成果;
(二)审议县域城乡规划、县域新型城镇化规划等综合空间规划;
(三)审议需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临高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报县政府审批的各镇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规划调整;
(四)审议依法确定的县级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及经国家或县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规划调整;
(五)审议依法需报县政府同意的城乡规划;
(六)审议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等;
(七)协调县域城乡规划、跨市县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
(八)审定和修改规委会章程;
(九)县委、县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规委会会议并拥有表决权;
(二)对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规委会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规委会专家。
第六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规委会章程;
(二)支持规委会的工作,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三)承担规委会委托的有关规划审查和审议任务。
第七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执行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审查拟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议题;
(三)负责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的整理,以及会议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九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就规委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规委会办公室申报,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
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会议审查通过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2.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就相关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3.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规委会会议;
4.议题申报单位制定完成汇报材料并经规委会办公室审查通过。
第十条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的情况,向规委会主任提出召开规委会会议的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紧急项目随时召开。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类别、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规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经规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实行票决制。会议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包括委托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行表决。
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超过半数同意的决议,规委会主任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规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规委会主任签发后生效。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规委会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审批规划、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制度等的重要依据。
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由申报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审议未获通过的议题,由申报单位按照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资料的查询和信息发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有关议题的审议结果,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本章程,须报请规委会会议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临高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