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行政执法监管,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依法确立委托执法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中共临高县委办公室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海南省粮食流通监管相关规定,临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临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在全县范围内代为行使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行政管理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调查取证权,现面向社会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执行临高县行政区域内行使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行政管理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调查取证权。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托人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临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管理:
1.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行政管理;
2.对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等行为的行政管理;
3.陈粮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管理;
4.对不具备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规定条件行为的管理;
5.对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行为的管理;
6.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管理;
7.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
8.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管理;
9.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管理;
10.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管理;
11.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管理;
12.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和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管理;
13.对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4月1日至2030年4月1日止。
四、其他事宜
受托人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必需在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职责;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行使执法权,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临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