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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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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2025年版)》的通知

临府〔2025〕135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县属企事业单位,各省驻县单位:

《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5年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2025年版)















临高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4〕43号)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技术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琼环评字〔2024〕1号)等要求,重点衔接临高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成果和沿海防护林等重要生态空间,对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2023年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更新调整,建立更为科学、精准、适宜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更新后,海南省临高县共划定37个陆域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海南省临高县共划定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19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3个,面积约257.73平方千米,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19.82%;重点管控单元5个,面积约56.73平方千米,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4.36%;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约985.81平方千米,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75.82%。

海南省临高县共划定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18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3个,面积约为336.31平方千米,占全县近岸海域总面积的49.89%;重点管控单元2个,面积约为56.61平方千米,占全县近岸海域总面积的8.40%;一般管控单元3个,面积约为281.23平方千米,占全县近岸海域总面积的41.71%。

依据国家、海南省、临高县最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策文件要求,更新临高县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陆域以及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详见附表《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5年版)》。

附图

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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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5年版)









临高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一、临高县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6

二、临高县陆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2

三、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


一、临高县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表1-1临高县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管控要求分类

清单编制要求

序号

普适性管控要求

编制依据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

凡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相关的禁止性规定项目禁止准入。

凡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项目,则不予准入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凡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项目,则新、改、扩建项目均不予准入。

凡列入《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2019版)》中的项目,不予准入新建项目;对现有项目应实施按期淘汰。

凡列入《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25年版)》的项目。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2019版)》

《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25年版)》(琼发改产业〔2025〕203号)

2

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

3

全面禁止新建小水电项目,对现有小水电有序实施生态化改造或关停退出,保护修复河流水生态。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二(三)2

4

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其他物质。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5

严格执行停止审批新设除建筑用砂石土、地热(水)、矿泉水以外采矿权的有关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新设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严控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开采量,不得实施混层开采,不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配套的矿泉水、地热(水)开采项目原则上不得在承压水分布区新设采矿权。停止审批新设探矿权。

除按规划、法规批准的建筑用沙、石、土矿外,禁止新建露天矿山。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24〕12号)一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五)26

6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沙、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7

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类、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在公众亲海区域严格落实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禁止在退缩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切实保障亲海岸线的公共开放性。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97号)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五章第四节

10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2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

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

限期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化工、制药、农药生产、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企业。

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但经省政府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露天喷漆、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3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

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内进行放牧、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采石、烧荒、采矿、采砂、挖沙、取土及其他毁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24年修订)

14

核心保护区实行绝对保护,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

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一般控制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渔业生产设施。

严禁非法捕捞白蝶贝、破坏珊瑚礁的行为。

《海南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20-2035)》

15

禁止养殖区内禁止一切水产养殖,划定之前原有的水产养殖(包括围栏、围网、网箱养殖)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安置工作。对禁养区水域实行最严格的监控措施。

《临高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2022年修编)

16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17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在重要滨海湿地、海草床、珊瑚礁、重要河口区域,不得设置直排排污口。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二)~(四)

18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9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

20

限制养殖区应严格控制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对许可的限养水域,要依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养殖品种、规模、密度及养殖方式,科学纳入水域滩涂养殖规划。限养区内的养殖活动应以增殖放流、人放天养为主,发挥水产养殖的生态维护功能,确保区域内水质明显改善,水域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严格控制养殖密度,规范养殖品种、养殖模式。

《临高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2022年修编)

21

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二(三)

22

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论证和审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23

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加快关停老、小、散矿山。涉及采矿权延续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地热水、矿泉水矿山除外)、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的矿山,不得批准采矿权延续,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露天开采矿山和采矿权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保有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地下开采固体矿山,采矿权到期注销,关闭退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24〕12号)二

24

已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限期迁移。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一条

25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26

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原有分散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尚未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有供热需求的,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实施集中供热,并拆除原有分散供热锅炉。

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导企业入驻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工(产)业园区;对环境问题较突出的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进行清理整治,限期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化工、制药、农药生产、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企业。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7

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一)

28

大力推行“削煤减油”,分阶段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全面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推动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二)7、一(二)9

29

全面实行规模养殖场划分管理,依法关闭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做好搬迁或转产工作。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二(三)3

30

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人为活动,推进核心保护区内居民、耕地、矿权等人为活动有序退出。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七章第一节

31

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加快关停老、小、散矿山。涉及采矿权延续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地热水、矿泉水矿山除外)、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的矿山,不得批准采矿权延续,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露天开采矿山和采矿权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保有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地下开采固体矿山,采矿权到期注销,关闭退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24〕12号)二

32

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已有建设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引导项目退出,或者鼓励进行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相抵触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监管其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鼓励其逐步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已经依法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的,应当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促使项目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已有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扩大;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移民机制,逐步引导居民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琼府〔2022〕22号)第九条


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污染物削减/替代要求

33

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二(四)

《海南省临高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第六章(四)

34

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有效控制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一)

35

严格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质量重金属超标等重点区域、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八章第四节

36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37

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三(一)2(2)

38

对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

39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污染控制措施要求

40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或者设置排污口。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六条

41

禁止通过偷排、漏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擅自拆除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

42

实行最严格的地方锅炉排放标准,推动现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和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六章第二节

43

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材行业、工业锅炉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引导支持企业主动调整结构、技术升级,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燃气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改造。

《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琼府〔2023〕8号)三(一)

44

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三(六)

45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出水应根据不同的排放方式,因地制宜执行不同的标准。原则上深海排放执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表1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排入近岸海域和内河湖的,要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环境容量等科学确定,原则上严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排入环境敏感区域或受纳水体水质功能要求较高的,参照执行相应地表水质量标准。

《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琼环评字〔2018〕13号)六

46

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推动水泥、玻璃等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化工、制药、工业涂装、橡胶等行业恶臭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垃圾、污水处理各环节臭气异味控制。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重点加强群众关心的施工、工业、餐饮、娱乐、商业等噪声污染防治。

加强农业农村、城镇生活及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强入海河流治理、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加快推进重点海湾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强化港口船舶污染控制,在全省商港、渔港建立并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实现到港船舶污染物“零排放、全接收”。

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二(三)、二(五)

47

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为目标,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区域的港口、船舶生活污水衔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开展污水处理差别化精准提标。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四(九)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八章第一节

48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

49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自然保护地、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危害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洋水产资源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50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船舶应当将不符合上述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51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环境风险防控

土壤风险防控

52

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2%。

加强对油料存储、规模化养殖等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对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地块持续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强金牌港开发区土壤污染风险防范,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和转移联单制度并开展污泥监测工作,规范污泥处置利用。开展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防渗情况排查和整改,列入重点监管清单。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表2-1、第七章第三节

人居环境安全风险防控

53

优化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完善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配套,规范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

到2025年底,经分类减量化和资源化后,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全省有害垃圾暂存转运率达到100%;

到2025年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体系基本完善,分类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基本建立园林垃圾、大件垃圾收集和暂存处理体系,大件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城镇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

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禁止洋垃圾输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琼发改投资〔2019〕842号)一

《“十四五”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琼发改环资〔2021〕922号)第一章1.7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二(十一)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

近岸海域

54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在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可能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55

园区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应当编制和实施环境应急预案;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推行应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全过程跟踪管理。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资源利用上线及效率要求

56

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624亿m3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14.2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1.3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36。

《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附表

57

推行沿海市县工业企业直接利用海水冷却,加大重点岛礁和沿海缺水城镇的海水淡化利用力度。

禁止超采区内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14号)三(一)2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六章第三节

能源利用上线及要求

58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十四五”时期碳排放强度累计降低12%。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23〕8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实施评估细则>的通知》(琼环科字〔2023〕15号)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及要求

59

到2035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51.33km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26.47km2。林地保有量在2020年现状309.96km2的基础上,实现稳中有增。

《临高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附表4

岸线资源利用上线及要求

60

严格保护岸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长度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活动,适度发展旅游、休闲渔业等产业,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四章第一节

61

全县自然岸线保有率≥67.28%。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表2-1


二、临高县陆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2-1临高县陆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单元名称

单元编码

环境要素细类

管控要求分类

管控要求

编制依据

1

海南省临高县临高角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1

ZH46902410001

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风景名胜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2

海南省临高县红树林湿地公园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

ZH46902410002

国家级自然公园,湿地公园,红树林,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湿地公园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红树林普适性管控要求。

4.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琼府办〔2025〕12号)第四章

3

海南省临高县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1

ZH46902410003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水网建设规划》表3-6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严格管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规模,消除水源污染潜在风险,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质量【1】。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六章第一节

4

海南省临高县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2

ZH46902410004

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采用沿海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禁养区海水养殖塘清退、连片聚集区养殖尾水统一排放口设置及雨污分流等措施,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行海水养殖尾水集中生态化处理,实施集中取水、离岸排放,改善区域海域环境质量【1】。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八章第二节

5

海南省临高县临高角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2

ZH46902410005

风景名胜区,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风景名胜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6

海南省临高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ZH46902410006

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
    执行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水网建设规划》表3-6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严格管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规模,消除水源污染潜在风险,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质量【1】。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六章第一节

7

海南省临高县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ZH46902410007

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水源涵养区,海岸防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水源涵养区、海岸防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3.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五章第四节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海南水网建设规划》表3-6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海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1】专栏2

污染物排放管控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严格管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规模,消除水源污染潜在风险,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质量【1】。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六章第一节

8

海南省临高县一般生态空间海岸防护优先保护单元

ZH46902410008

一般生态空间(海岸防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海岸防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五章第四节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9

海南省临高县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优先保护单元

ZH46902410009

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污染物排放管控

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采用沿海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禁养区海水养殖塘清退、连片聚集区养殖尾水统一排放口设置及雨污分流等措施,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行海水养殖尾水集中生态化处理,实施集中取水、离岸排放,改善区域海域环境质量【1】。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八章第二节

10

海南省临高县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ZH46902410010

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区)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11

海南省临高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46902410011

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污染物排放管控

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采用沿海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禁养区海水养殖塘清退、连片聚集区养殖尾水统一排放口设置及雨污分流等措施,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行海水养殖尾水集中生态化处理,实施集中取水、离岸排放,改善区域海域环境质量【1】。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八章第二节

12

海南省临高县一般生态空间海防林优先保护单元

ZH46902410012

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3

海南省临高县临高角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3

ZH46902410013

风景名胜区,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执行风景名胜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4.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14

海南省临高县金牌港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ZH46902420001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以装配式建筑和海洋装备为先导,以休闲渔业游艇修造和健康食品加工为拓展,以现代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为支撑,积极推动新型建筑、海水淡化、粮油、农产品和海产品加工的项目落地,打造成为海南新型建筑产业研发和生产基地、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航运枢纽和南海油气开发战略服务基地【1】。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一(一)2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一)、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三(二)
根据区域定位及环境问题识别编制【1】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
执行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采用沿海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禁养区海水养殖塘清退、连片聚集区养殖尾水统一排放口设置及雨污分流等措施,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行海水养殖尾水集中生态化处理,实施集中取水、离岸排放,改善区域海域环境质量【1】。

4.加快完成东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2】。管网未覆盖到的区域,加快管道建设,同步推进已有排水户接管,严格雨污分流;企业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监管,确保达到环评排放要求;园区内新建区域需一步到位实现“污水零直排”【3】。

5.航运、港口企业应落实船舶生活垃圾收集、接收、转运、处置主体责任,禁止违规排放船舶垃圾【4】。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3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六章第二节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八章第二节
根据区域定位及环境问题识别编制【2】
《海南省重点园区“污水零直排”建设行动方案》【3】三(三)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4】编号十五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各园区在一年内尽快编制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以省级园区为重点,开展产业园区综合能效提升行动。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重点园区探索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减排协同创新示范。

2.健全园区碳排放管理体制机制,持续开展碳排放数据管理,科学引导低碳试点的建设与运营。推动工业技术低碳、零碳技术应用,有序实施工艺流程低碳化改造,创新低碳技术应用场景及载体【1】。

《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琼府〔2023〕8号)三(二)

《临高金牌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3—2035年)》【1】第三章第三节

15

海南省临高县城镇弹性发展区重点管控单元

ZH46902420002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快市政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解决污水处理厂“两低”问题【1】。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四)、二(七)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
2021﹞36号)第四章第一节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六章第二节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强化冬春季大气污染跨市县部门联防联控,加强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有效防控、应对污染天气。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管控【1】。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五章第一节

16

海南省临高县城镇集中建设区重点管控单元

ZH46902420003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
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快市政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解决污水处理厂“两低”问题【1】。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四)、二(七)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
2021﹞36号)第四章第一节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六章第二节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
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强化冬春季大气污染跨市县部门联防联控,加强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有效防控、应对污染天气。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管控【1】。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五章第一节

17

海南省临高县波莲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重点管控单元

ZH46902420004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以清洁绿色循环经济产业为主导,打造海南清洁绿色循环经济工业示范基地、临高新能源转型发展基地【1】。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一)2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一)、二(二)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三(二)
根据区域定位及环境问题识别编制【1】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4.所有污水均须由统一的污水排放口排放,禁止各企业任意设排污水口【1】。

5.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应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得回收利用洋垃圾【2】。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六章第二节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根据区域定位及环境问题识别编制【1】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编号十五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重点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1】第九条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各园区在一年内尽快编制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1】。

2.探索利用固废资源发展新型绿色建材、可降解包装材料等高新技术循环产业【2】。

《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琼府〔2023〕8号)【1】三(二)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第三章第二节

18

海南省临高县新调渔港经济区重点管控单元

ZH46902420005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新建产业项目原则上集中在园区建设运营。推动新调渔港经济区构建集海洋渔业、现代服务业、休闲渔业于一体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示范园区。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临高县新调渔港经济区(示范区)的批复》(临府函〔2023〕33号)

污染物排放管控

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四)、二(七)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
2021﹞36号)第四章第一节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19

海南省临高县一般管控单元

ZH46902430001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1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
执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
执行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1.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快市政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解决污水处理厂“两低”问题【1】。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立农村生活处理设施运营整治清单,宜修复则修复,不能修复则规划重建,确保农村污水持续有效得到处理【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六)28、二(七)36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六章第二节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七)36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四)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六章第二节、【2】第十章第一节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执行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四)

三、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3-1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单元名称

单元编码

环境要素细类

管控要求分类

管控要求

编制依据

1

海南省临高县海南临高白蝶贝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HY46902410001

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然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2.禁止在自然保护地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3.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4.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修复试点工程,推进白蝶贝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修复,逐步恢复白蝶贝生物数量及种群【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第二十八条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3】第八章第一节

2

海南省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7

HY46902410002

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珊瑚礁)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3.生态保护区内执行上述管控要求且需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2】。
4.
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珊瑚礁)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采挖珊瑚礁;禁止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珊瑚礁。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一)、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

海南省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6

HY46902410003

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珊瑚礁)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3.生态保护区内执行上述管控要求且需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2】。
4.
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珊瑚礁)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采挖珊瑚礁;禁止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珊瑚礁。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一)、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

海南省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2

HY46902410004

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珊瑚礁,海洋自然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3.生态保护区内执行上述管控要求且需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2】。
4.
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5.
一般控制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1)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2)零星的原住民(当地渔民)在不扩大现有生产规模的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捕捞和养殖等活动;(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风险监测、灾害防治活动。(4)经依法批准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6)适度的参观旅游及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和维护。(8)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9)确实难于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3】。
6.
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珊瑚礁)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采挖珊瑚礁;禁止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珊瑚礁。

7.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修复试点工程,推进白蝶贝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修复,逐步恢复白蝶贝生物数量及种群【4】。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一)、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20-2035)》【3】

《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4】第八章第一节

5

海南省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核心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HY46902410005

自然保护区,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3.生态保护区内执行上述管控要求且需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2】。
4.
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5.
核心保护区实行绝对保护,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允许开展以下活动:(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等管理活动,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以及必要的科研监测保护和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抢险救援等。(2)因病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物种重引入、增殖放流、病害清理等人工干预措施。(3)沿岸港口船舶航行区域和传统渔港出海通道区域允许无害通航,航行船舶实行合理的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禁止过驳作业、在确保保护对象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合理养护方式对航道进行维护。(4)已有合法线性基础设施和供水等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经批准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方式(水面无修筑设施)穿越或跨越的线性基础设施,必要的航道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3】。

6.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修复试点工程,推进白蝶贝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修复,逐步恢复白蝶贝生物数量及种群【4】。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一)、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20-2035)》【3】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4】第八章第一节

6

海南省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9

HY46902410006

红树林,湿地,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3.生态保护区内执行上述管控要求且需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2】。
4.
执行红树林普适性管控要求。
5.
执行湿地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6.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3】。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一)、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琼府办〔2025〕12号)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3】第十二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采用沿海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禁养区海水养殖塘清退、连片聚集区养殖尾水统一排放口设置及雨污分流等措施,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行海水养殖尾水集中生态化处理,实施集中取水、离岸排放,改善区域海域环境质量【1】。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八章第二节

7

海南省临高县临高角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优先保护单元

HY46902410007

风景名胜区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风景名胜区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采用沿海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禁养区海水养殖塘清退、连片聚集区养殖尾水统一排放口设置及雨污分流等措施,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行海水养殖尾水集中生态化处理,实施集中取水、离岸排放,改善区域海域环境质量【1】。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八章第二节

8

海南省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4

HY46902410008

风景名胜区,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珊瑚礁)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3.生态保护区内执行上述管控要求且需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2】。
4.
执行风景名胜区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5.
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珊瑚礁)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采挖珊瑚礁;禁止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珊瑚礁。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一)、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采用沿海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禁养区海水养殖塘清退、连片聚集区养殖尾水统一排放口设置及雨污分流等措施,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行海水养殖尾水集中生态化处理,实施集中取水、离岸排放,改善区域海域环境质量【1】。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八章第二节

9

海南省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1

HY46902410009

国家级自然公园,湿地公园,红树林,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3.生态保护区内执行上述管控要求且需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2】
4.
执行国家级自然公园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5.
执行湿地公园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6.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3】。

7.执行红树林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一)、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3】第十二条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琼府办〔2025〕12号)第四章

10

海南省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3

HY46902410010

湿地公园,红树林,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3.生态保护区内执行上述管控要求且需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2】
4.
执行湿地公园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5.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3】。

6.执行红树林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一)、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3】第十二条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琼府办〔2025〕12号)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管控

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采用沿海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禁养区海水养殖塘清退、连片聚集区养殖尾水统一排放口设置及雨污分流等措施,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行海水养殖尾水集中生态化处理,实施集中取水、离岸排放,改善区域海域环境质量【1】。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第八章第二节

11

海南省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5

HY46902410011

红树林,湿地,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3.生态保护区内执行上述管控要求且需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2】
4.
执行红树林普适性管控要求。
5.
执行湿地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6.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3】。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一)、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琼府办〔2025〕12号)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3】第十二条

12

海南省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8

HY46902410012

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3.生态保护区内执行上述管控要求且需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2】。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一)、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第二十八条

13

海南省临高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10

HY46902410013

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一)、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第四十八条

14

海南省临高县金牌港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管控单元

HY46902420001

近岸海域环境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主导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可兼顾游憩用海、工矿通信用海和特殊用海。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合理规划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保证船舶停靠、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通航所需海域;提高码头使用效率。保护港口水深地形条件、保护水域宽度,防止淤积;保护珊瑚礁资源及其生态系统【1】。保护区域红树林、海草床及其生态系统。项目选址选线应坚持“生态优先、最小干扰”原则,优先避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等生态敏感区,确需占用应依法履行相关占用手续并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2】。

2.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1】登记表

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特征编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残油、废油,垃圾等禁止进入水体。加快完善港口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禁止未经处理的船舶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放。

2.推动蓝色海湾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近海海域和滨海滨河生态系统修复,加强近海海域岸线和海洋垃圾治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海发〔2018〕168号)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三)

《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琼府〔2023〕8号)三(四)

《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琼府〔2022〕27号)三(四)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附表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加强港口溢油和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污染风险相适应的物资设备和应急力量。

2.航运、港口企业应落实船舶生活垃圾收集、接收、转 运、处置主体责任,禁止违规排放船舶垃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1】编号十五

15

海南省临高县后水湾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管控单元

HY46902420002

近岸海域环境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主导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可兼容游憩用海、工矿通信用海和特殊用海;经科学论证并得到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兼容渔业用海。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海域水深地形条件、保护航道水域宽度,防止淤积;合理规划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保证船舶停靠、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通航所需海域;提高码头使用效率;海域内船舶活动时,严格控制溢油污染【1】。

2.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1】第三章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海发〔2018〕168号)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三)

《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琼府〔2023〕8号)三(四)

《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琼府〔2022〕27号)三(四)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16

海南省临高县游憩用海区一般管控单元

HY46902430001

近岸海域环境游憩用海区一般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主导用海类型为游憩用海,可兼容交通运输用海、渔业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和特殊用海,可适度开展休闲渔业活动。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沙滩、沿岸地质地貌、自然岸线和防护林;保护海岛地貌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1】。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1】第三章第二节

17

海南省临高县近海渔业用海区一般管控单元

HY46902430002

近岸海域环境渔业用海区一般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主导功能为渔业用海,可兼容交通运输用海、特殊用海、游憩用海和工矿通信用海,允许适度开展休闲渔业活动。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港口航道;保护渔业资源及产卵场【1】。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1】第三章第二节

污染物排放管控

执行近岸海域环境渔业用海区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18

海南省临高县渔业用海区一般管控单元

HY46902430003

近岸海域环境渔业用海区一般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主导功能为渔业用海,可兼容交通运输用海、特殊用海、游憩用海和工矿通信用海,允许适度开展休闲渔业活动。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港口航道;保护渔业资源及产卵场【1】。保护港口航道;保护红树林;保护潟湖及其生态系统。保护白蝶贝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后水湾-临高角渔业用海区注意海底管线的保护,涉海工程建设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1】第三章第二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渔业用海区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禁止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1】。

3.推动蓝色海湾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近海海域和滨海滨河生态系统修复,加强近海海域岸线和海洋垃圾治理【2】。

4.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采用沿海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禁养区海水养殖塘清退、连片聚集区养殖尾水统一排放口设置及雨污分流等措施,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行海水养殖尾水集中生态化处理,实施集中取水、离岸排放,改善区域海域环境质量【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1】登记表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附表

《临高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3】第八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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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